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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7號

上訴人
梵軒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琦
被上訴人
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務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9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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