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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聲請人
羅源禎
聲請人
羅雪珍
聲請人
羅雪如
聲請人
羅揚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即共計新臺幣4,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上開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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