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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聲 請 人即

原告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羅源禎、羅雪珍、羅雪如、羅揚竣等4人參加聲請人即原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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