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聲 請 人即
- 原告
-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崇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映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維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羅源禎、羅雪珍、羅雪如、羅揚竣等4人參加聲請人即原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