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瑛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7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8,913元;另反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173元,合計共227,0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