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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7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8,913元;另反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173元,合計共227,0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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