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5號
- 原告
-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亨全
- 被告
-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且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台中榮民總醫院行動電話涵蓋共構工程合約書,第27條約定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事件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