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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5號

原告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被告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且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台中榮民總醫院行動電話涵蓋共構工程合約書,第27條約定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事件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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