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6號上 訴 人 元邑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被上訴人 陳永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而於同年4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