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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6號

上訴人
元邑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被上訴人
陳永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而於同年4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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