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光雅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培恕
- 被上訴人
- 李治育
- 被上訴人
- 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治育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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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 萬1,7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2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