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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訴人
竣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林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4261萬8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0584元,上訴人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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