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3號原 告 麒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昱凱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