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 萬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