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上 訴 人 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 萬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