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上訴人
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 萬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