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慶榮
- 上訴人
- 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元智
- 上訴人
- 見安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明
- 上訴人
-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川
- 上訴人
- 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正義間給付工程款,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見安石材有限公司、宏庚興業有限公司、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6 萬955 元、78萬6213元、188 萬8681元、64萬2180元、147 萬7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6 萬454 元、1 萬2885元、2 萬9566元、1 萬575 元、2 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