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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上訴人
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榮
上訴人
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智
上訴人
見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上訴人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上訴人
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正義間給付工程款,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見安石材有限公司、宏庚興業有限公司、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6 萬955 元、78萬6213元、188 萬8681元、64萬2180元、147 萬7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6 萬454 元、1 萬2885元、2 萬9566元、1 萬575 元、2 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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