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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唐于智

  • 當事人
    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見安石材有限公司宏庚興業有限公司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上 訴 人 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榮 上 訴 人 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智 上 訴 人 見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上 訴 人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上 訴 人 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正義間給付工程款,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見安石材有限公司、宏庚興業有限公司、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396 萬955 元、78萬6213元、188 萬8681元、64萬2180元、147 萬7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6 萬454 元、1 萬2885元、2 萬9566元、1 萬575 元、2 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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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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