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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達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雪惠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沂真律師
被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天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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