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6號
- 原告
- 達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雪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卿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沂真律師
- 被告
-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莉榛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天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