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7號
- 上 訴 人
- 杜怡如
- 被 上訴人
-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6,66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95萬3,829元,合計為831萬0,495元【計算式:235萬6,666元+595萬3,829元=831萬0,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