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張浩箴、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萬9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836元,上訴人即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