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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張浩箴、張榮田

  • 原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萬9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836元,上訴人即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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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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