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浩箴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萬9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836元,上訴人即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