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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即原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箴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萬9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836元,上訴人即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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