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