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3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8,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