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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 被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3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8,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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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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