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蕭清清
- 上訴人鄭志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鄭志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 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萬20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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