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57號
- 原告
- 張豪桔
- 訴訟代理人
- 郭學廉律師
- 被告
- 大格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廼庭
- 被告
- 李進福
李宗琪
蔡劍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格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大格公司)與原告經營之宇晟企業社(商號)成立承攬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則本件原告為個人或商號?
㈡經向臺北市商業處調閱大格公司登記卷,查得被告張廼庭、李進福、李宗琪、蔡劍虹4 人曾於106 年9 月30日簽訂股東同意書,並選任張廼庭為大格公司之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兩造有無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