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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張廼庭

  • 原告
    張豪桔
  • 被告
    大格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李進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57號原    告 張豪桔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大格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廼庭 被    告 李進福 李宗琪 蔡劍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格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大格公司)與原告經營之宇晟企業社(商號)成立承攬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則本件原告為個人或商號? ㈡經向臺北市商業處調閱大格公司登記卷,查得被告張廼庭、李進福、李宗琪、蔡劍虹4 人曾於106 年9 月30日簽訂股東同意書,並選任張廼庭為大格公司之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兩造有無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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