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向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柔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啓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0,4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