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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向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柔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啓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0,4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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