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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星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德室內裝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萬7,966 元,及自民國1 07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6萬7,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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