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剛
- 被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