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上 訴 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被 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