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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6號

原告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原告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原告
蘇振榮即日源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如有證據請一併提出)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含證據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請保留送達證明供查核)。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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