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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唐于智
  •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

  • 上訴人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上 訴 人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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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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