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倍齊律師
- 被告
-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20條第1項約定,就本契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