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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匡偉唐于智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70號

抗告人
李 秀
抗告人
林玉金
相對人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公司於本件聲請時名稱為豐晟國際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楠堃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楠堃公司),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更名不影響法人同一性,故相對人爰更名為楠堃公司,先予敘明。

二、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之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又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提出「民事異議之訴狀」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裁定表示不服,惟因不服本院前揭裁定時之救濟方式係提起抗告,參照前揭規定,抗告人上開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

三、再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存否有所爭執,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於非訟事件不得為實體上之審查,故發票人縱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仍應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共同於105年8月22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按每百元日息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11至13頁)。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以:伊已匯款予相對人,款項尚有爭議云云,惟系爭本票債務是否已經清償,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依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抗字第370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提 示 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001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35 │├──┼──────┼─────┼──────┼──────┼─────┤│002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36 │├──┼──────┼─────┼──────┼──────┼─────┤│003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37 │├──┼──────┼─────┼──────┼──────┼─────┤│004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38 │├──┼──────┼─────┼──────┼──────┼─────┤│005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39 │├──┼──────┼─────┼──────┼──────┼─────┤│006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40 │├──┼──────┼─────┼──────┼──────┼─────┤│007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41 │├──┼──────┼─────┼──────┼──────┼─────┤│008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42 │├──┼──────┼─────┼──────┼──────┼─────┤│009 │105年8月22日│80,000元 │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TH4925243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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