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3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524 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