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3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524 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