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 原告
- 詠傑海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順祥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590元,惟原告後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6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590元,應再補繳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