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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告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加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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