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