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 原 告
-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啓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 告
-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曙光
- 被 告
-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Authur Kehoe
- 上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參 加 人
-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 代理 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