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2號
- 原告
-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登俊
- 訴訟代理人
- 劉貞鳳律師
- 被告
- 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Yeh Yu Tai
- 被告
-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AUTHUR KEHOE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被告
-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被告
- 陳文藝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八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承運船舶之所有人,被告陳文藝則為該船舶之船長,對原告所受前開損害,亦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8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