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許勻睿
- 法定代理人王成發、王素貞
- 原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8號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五九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9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詹玗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