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域斯浩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446.83 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5月2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0.28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224,81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24,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