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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博飛(REBUFFI MARCO)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告
建華海運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
被告
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法定代理人
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華海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建華海運公司)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與被告建華海運公司對其連帶負責。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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