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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3號

原告
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泰峰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D.)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委任 狀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外人Allied WorldAssurance Co., Ltd.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造成之損害美金74,411.63元,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0號民事事件Allied World AssuranceCo., Ltd.向原告請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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