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號上 訴 人 黃進平 黃國強 黃國雄 黃為杰 被 上訴 人 日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立疆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計算式:200 萬+100萬+100萬+100萬=500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