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溥賢(原名:魏智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所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每月收入情形、有無補助及津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有無商業保險之經濟狀況等節,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裁定(下稱系爭補正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系爭補正裁定業於105 年12月9 日送達聲請人委任之代理人林心榆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惟聲請人並未補正資料,且其代理人於105 年12月15日具狀陳報因聲請人失聯,基金會經審查已決定終止扶助程序等語,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函及變動審查後通知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本院遂向聲請人住所地為送達,系爭補正裁定於105 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轄區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下稱大直派出所),復於106 年1 月6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然聲請人仍未為任何補正。嗣本院認為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本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上開資料之機會,乃指定106 年2 月24日上午9 時25分為調查期日,該調查期日通知書業於10 6年1 月25日寄存送達於大直派出所,後於106 年2 月5 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1頁),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迄今亦未補正前所要求補正之資料,堪認聲請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 號、145 號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 號地號之土地共3 筆,請提出此3 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說明財產來源及最新使用狀況。 ㈡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名下有車輛、殘值低,請說明該車輛是否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之車輛(廠牌為鈴木、車號為CI-9570 號)?並請提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㈢聲請人自陳自103 年8 月起至105 年5 月止係擔任私人司機,於103 年8 月至103 年12月此期間每月薪資為25,000元,於104 年1 月至105 年5 月此期間每月薪資為30,000元等語,惟依聲請人103 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3 年間有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450 元,於104 年間有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640 元、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執行」所得1,740 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是否曾任職於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及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如是,請說明任職期間為何?每月薪資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先前擔任私人司機時,每月工作天數為何?雇主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自陳自105 年6 月14日起任職於英倫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英倫公司),目前每月薪資20,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英倫公司之工作內容為何?雇主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另請說明聲請人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租金9,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屋是否為目前住所地(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0號)房屋?同住者有何人?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自103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 元,請說明交通費1,000 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個人手機費1,800 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單、繳款通知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費200 元、電費1,000 元、瓦斯費950 元,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通知單、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8 月至105 年5 月每月支出健保費749 元,於105 年6 月至7 月每月支出勞健保費2,008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數額為多少?健保費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曾支出醫療費600 元,,平均每年約就診2 至3 次,健保自負額為15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支出醫療費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醫療費用收據、就醫證明單、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雜支1,0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母親魏李鳳娥扶養費3,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5 人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扶養費3,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魏李鳳娥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收入不穩定、以卡養卡」,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案件正繫屬於法院中?如有,請說明目前執行狀況如何?如係薪資債權遭強制執行,則請聲請人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自開始強制扣薪時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四、除玉山銀行南港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魏李鳳娥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魏李鳳娥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