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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李鐘培、劉炳輝、洪信德、翁文祺、曾國烈、鍾隆毓、陳建平、黃錦瑭、童兆勤、韓蔚廷、吳統雄、李明新、高衫讓、陳文展、鄧翼正、魏江霖

  • 當事人
    陳淑如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正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曼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啟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雅雯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彥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天翔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娥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宏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俊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沈智偉 張誌忠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林子翔 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葉雅雯 黃蘭雰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潘彥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天翔 林志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衫讓 代 理 人 何宏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民國 106年7月13日變更為翁文祺,經翁文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銀行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可稽,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7月16日經本院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繼續清 償債務,現已償還新臺幣(下同)322,953元,達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債 權銀行均已受償,為利聲請人重新再出發,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 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亦有明文 。再按法院依本條例第133條但書或第134條但書規定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應經未受清償之有債權優先權債權人之全體同意;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所明定。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末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固定收入,至少須清償2年之可處分所 得,才可獲得免責。另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 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 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 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101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101 年11月9日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裁定開始更生 ,及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進行更生程序,復經本院於102年8月5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於103 年1月28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廢棄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中,關於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部分,再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進行清算程序,並因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57,500元後終結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04年3月20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4年7月16日以104年度 消債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無訛。 ㈡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 1.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10,307元,不同意免責。 2.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自不免責確定後僅清償60,000元,不同意免責。 3.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8,550元,不同意免責。 4.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22,905元,不同意免責。 5.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27,000元,不同意免責。 6.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44,550元,不同意免責。 7.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2,783元,不同意免責。 8.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20,955元,不同意免責。 9.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10,835元,不同意免責。 10.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12,330元,不同意免責。 11.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受償金額為18,700元,不同意免責。 12.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清償 22,000元。 13.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13,431元,不同意免責。 14.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3,063元,不同意免責。 15.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5,610元,不同意免責。 16.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9,889元,不同意免責。 17.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11,832元,不同意免責。 ㈢查債務人於99年度之所得為102,504元、100年度之所得為392,657元、101年度之所得為629,004元(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卷、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卷一,第43頁),是債務人聲請清算(即聲請更生)前二年(即99年6月 25日至101年6月26日)之所得約為758,411元【計算式:( 102,504元×6/12)+392,657元+(629,004元×6/1 2); 並因債務人係於101年7月始開始扣薪,故101年6月25日以前之所得仍應以101年度之總收入計算】。而債務人於聲請清 算(即聲請更生)時所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14,000元、扶養費用為5,000元,共為19,000元,有債務人 101年6月26日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卷可按(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卷,第6至12頁)。另債務人 於101年12月28日所提更生方案中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 額為25,477元【包括個人膳食費5,000元、個人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金14,000元、個人勞保費890元、個人健保費434元(原裁定載為934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元、水費600 元、瓦斯費1,200元、電費600元、電話費155元、個人手機 費598元】。而依債務人出具之證物所示金額計算,債務人 所主張平均每月水費支出600元,實係平均每2月水費支出,每月瓦斯費支出1,200元,實為平均每2月瓦斯費支出,債務人平均每月水費及瓦斯費支出金額應分別為300元及600元,且債務人房租虛報金額1,000元,每月房租應為13,000元等 ,認扣除上開債務人虛報之支出金額,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金額應為23,577元,總計債務人於聲請前兩年間自己及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565,848元(23,577元× 24)。是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共758,411元 ,不論係扣除債務人原於聲請清算時所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 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共456,000元(計算式:19,000 元×24),或扣除前開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所陳報聲請清算時 ,所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共565, 848元後,均分別尚餘302,411元及192,563元。又債務人前 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債權人受分配322,953元,固據債務 人提出交易明細、存入憑條、收據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34頁、第133至165頁),亦有債權人所提陳報狀在卷 可參,再據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清算程序編造並經公告確定之分配表(見本院103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13號卷第62至65頁),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債權總額」欄、「債權比例」欄所示,觀諸附表「聲請人已清償金額」欄及「依消債條例第133條 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足認債務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但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尚未達其應受分配金額,即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要件不符,債務人聲請免責,於法自屬無據,不應 准許。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既無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應免責情形存在,則本件聲請人再次聲請免 責,應不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總額(新│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 │ 聲請人已清償金 │ │ │臺幣)(依照│ │條所定數額按債│ 額(新臺幣) │ │ │本院103年度 │ │權比例計得之應│ │ │ │司執消債清字│ │受分配額(新臺│ │ │ │第13號清算程│ │幣322,953元× │ │ │ │序時所製作之│ │債權比例,元以│ │ │ │分配表) │ │下四捨五入) │ │ ├─────┼──────┼─────┼───────┼────────┤ │遠東國際商│166,500元 │4.42 % │14,275元 │10,307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安泰商業銀│595,619元 │15.83% │51,123元 │44,550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38,527元 │1.02% │3,294 元 │2,783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富全國際資│258,660元 │6.87% │22,187元 │22,000元 │ │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206,312元 │5.48% │17,698元 │12,330元 │ │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匯誠第一資│18,944元 │0.5% │1,615元 │3,063元 │ │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180,746元 │4.8% │15,501元 │18,700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日盛國際商│63,554元 │1.68% │5,426元 │5,610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永豐商業銀│131,220元 │3.48% │11,239元 │9,889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152,859元 │4.06% │13,112元 │8,550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 │ │ │20,955元 │ │業銀行股份│318,384元 │8.46% │27,32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176,867元 │4.7% │15,179元 │13,431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臺灣銀行股│67,632元 │1.79% │5,781元 │22,905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台北富邦商│425,447元 │11.31% │36,526元 │27,000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資產管│687,892元 │18.29% │59,068元 │60,000元 │ │理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新光行銷股│127,898元 │3.4% │10,980元 │10,835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板信商業銀│143,940元 │3.82 % │12,337元 │11,832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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