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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0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0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江溧庭
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證明,如無
    法提出證明,則請陳報無法提出所得證明之原因。
二、聲請人應陳報除中低收入戶補助外,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
    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姜禮孟之身分證字號及姜禮孟與
    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
    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又聲請人應提出其未成年子女
    每月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說
    明其與前配偶如何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
    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
    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又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親
    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其父母親每月扶養費用
    之細項及金額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與聲請更
    生前二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有無不同,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有無已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投保商業保險,如
    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孟凡租書店(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
    之:
  ㈠聲請人應說明孟凡租書店營業情形為何?
    並應提出捷鑫企業社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九、以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平均所得,不足以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是聲請人應陳報以其現每月所得,如何支應
    每月必要開銷及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另聲
    請人應陳報其於每月收入不敷支出時,如何提出更生方案。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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