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虹婷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麻敏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憧說]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民國103年6月起迄今,除任職於百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麗奧生技實業有限公司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含日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百承整合行銷行銷有限公司、麗奧生技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8月31日起)至今如 有經營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含網路商店)等,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另聲請人為百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董事,請提出該公司之提出稅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8月31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自103年8月起至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又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先生親戚家?如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請一併提出;並提出目前每月補貼5000元之房屋使用費之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十一、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103年10月至104年10月在外租屋每月租金約2萬元、嗣後居住於先生親戚家每月補貼5000元等房屋使 用費是否由聲請人及配偶共同分擔?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膳食費每月9000元僅個人之膳食費或為全家之膳食費?如僅個人膳食費,請說明聲請人有何支出此部分較高之膳食費之必要?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係以現金支付扶養費或轉帳方式支付?如戲轉帳支付請提出轉帳交易明細。 十五、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3000元、通訊費1000元之油費發票、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用等,請詳實臚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