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廖虹婷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麻敏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台北富邦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中民國105年8月20日、105年8月22日均各有2筆50,000元匯入原因為何?同年月31日 匯出匯款231,473元之匯出原因為何?105年8月31有11,500 元、106年1月9日有13,000元現金存入之原因為何?106年1 月18日轉收7,500元、106年2月6日轉收10,000元之原因為何?又105年10月8日轉支30,000元、105年10月10日提款30,000元之原因及用途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臺灣新光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中105年9月21日行動轉支陳彥廷共16,000元、105年10月11日行動轉支陳彥廷10,000元、105年11月13日行動轉支陳彥廷3,000元、106年2月6日網銀跨支10,000元之原因為何? 四、請提出百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聲請前5年即100年12月起至103年8月、104年5月至104年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聲請人原提出之103年3月至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文字模糊難辨,請重新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麗奧生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奧公司)之關係。如聲請人為該公司出資人或投資人或股東,請說明聲請人於該公司之投資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契約、出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104年7至10月份任職於麗奧公司,104年8至10月未領薪資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年必要支 出狀況所載扶養費,係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聲請人母親林碧珠之扶養費。 八、聲請人與配偶向法院聲請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聲請資料,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及登記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104年10月至105年7月間、104年8月至10月無 工作收入何以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