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9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施竣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于曉洪、所扶養親屬施宣奇、施鄭碧霞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之配偶于曉洪、所扶養親屬施宣奇、施鄭碧霞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自104年2月起迄今,除任職於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扶養費、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又聲請人稱自100年 至104年間經營小商販係販賣何種商品?每月營業額為何? 請詳實說明聲請人自104年2月起至今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 五、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2月2日起至今為經營營業活動之小商販,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2月2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配偶于曉洪、所扶養親屬施宣奇、施鄭碧霞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一○、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施鄭碧霞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請說明施鄭碧霞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說明扶養費比例如何分擔? 一一、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油費發 票或交通費收據,並說明交通費高達5,000元之原因,並 提出醫療費收據、扶養費支出收據如註冊單、學雜費收據等,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租金、水電瓦斯費、電信費、勞健保費等,請詳實臚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等相關支出證明。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