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允福(原名:陳允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至104 年5 月27日期間無工作;於104 年5 月28日至104 年10月2 日期間任職於鑫圓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時無底薪、算業績,因無業績故薪水為新臺幣(下同)0 元;於104 年10月21日至104 年11月19日期間任職於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為14,640元;於105 年1 月4 日至105 年3 月1 日期間僅係加保於太太公司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配偶柯嘉雯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保所示,柯嘉雯任職於利得達康科技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得物業管理公司)之期間為99年10月25日至100 年10月31日,請說明聲請人何以於105 年1 月4 日至105 年3 月1 日此期間會加保於利得物業管理公司?聲請人於前開期間究有無領取任何所得(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證明、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詳實說明。 ㈡聲請人自陳其於105 年3 月1 日至105 年7 月26日期間在美樂房屋有限公司擔任房仲、並無薪水;於105 年11月1 日至105 年11月30日期間透過人力仲介介紹工作2 日,收入合計2,200 元;自105 年12月5 日起開始於金葳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葳公司)擔任司機,薪資係照送貨運費抽成20% 計算、每月可得30,000元至40,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金葳公司之薪資雇主每月係如何給付予聲請人?並請提出自105 年12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為何之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㈢承前㈠、㈡,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10月3 日至104 年10月21日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4 年11月20日至105 年1 月3 日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5 年7 月27日至105 年12月4 日此期間除人力仲介工作2 日外有無其他工作?如有,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轉帳證明等);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其自104 年10月1 日起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8 樓之國宅(下稱系爭房屋)與配偶柯嘉雯、次子李坪烜、參子李宸宇同住,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5,800元,目前母親李蓮芳至臺北同住照顧2 名子女等語,請說明「目前」系爭房屋同住者是否尚包含李蓮芳?柯嘉雯「目前」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如有,分攤比例為何?如無,請敘明未分攤房租之原因。另請說明聲請人如每月平均領有租金補助4,000 元,何以每月必要支出房租數額為15,800元?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個人電話費1,000 元,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搭乘捷運之交通費為500 元等語,請說明交通費500 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捷運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搭乘紀錄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個人日用雜支及醫療費用2,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日用雜支費、醫療費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購物發票、醫療費用收據、就醫證明單、繳費收據等)。 ㈧聲請人自陳全家健保費皆依附於配偶任職之公司,每月健保費支出約3,900 元等語,請說明配偶任職之公司為何?聲請人每月支出「個人」健保費數額為多少?勿與他人合併計算。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次子李坪烜扶養費6,000 元、參子李宸宇扶養費6,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2 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與配偶柯嘉雯共同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如是,請說明柯嘉雯所分擔之扶養費比例為多少?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否仍為12,000元?如是,聲請人扶養李坪烜、李宸宇之扶養費各6,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請提出計算式詳為說明)?如否,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另請提出聲請人次子李坪烜每學期學費補助1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㈩聲請人自陳其母李蓮芳之扶養義務人有3 人,聲請人先前每月給李蓮芳2,000 元至3,000 元扶養費,自105 年12月起因李蓮芳至臺北協助照顧聲請人2 名子女,故須支付李蓮芳生活費用及照顧子女費用每月約10,000元等語,惟又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每月必要支出李蓮芳扶養費實際數額為2,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李蓮芳扶養費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李蓮芳「目前」每月領取國民年金數額是否仍為4,442 元?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共同扶養義務人是否為陳允旺、陳允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無」強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惟又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6 月23日士院勤105 司執慎字第35189 號執行命令影本(記載債權人甲○○就聲請人對第三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遭法院扣薪?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等)併請提出。 三、聲請人若主張「目前」尚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諸如:有線電視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等),請詳實臚列其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繳費通知等)。 四、依聲請人所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所示,聲請人領有原民會等單位發放之獎學金數筆,亦有文化大學就學貸款存入帳戶之紀錄,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文化大學就讀?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學生證影本、學雜費收據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配偶柯嘉雯目前工作狀況如何?每月收入數額為多少?聲請人與配偶係如何分擔家計?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柯嘉雯每月領取育兒津貼2,500 元、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每月領取勞保局補助款14,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柯嘉雯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