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百鈞
- 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僅記載其自民國 104年
12月起至105年3月止係於吉祥商行任職,每月收入為17,354
元,另自 106年7月至106年11月係於北城大飯店任職,每月
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惟並未說明其自105年4月
起至106年6月止有無工作及所得,就其自104年12月起至106
年11月止之每月收入,亦未提出任證明資料為證。是聲請人
應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自 104年12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及實領薪資為多少?並請
說明每月所得係如何計算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及強制執行之
金額?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請提出每月所得之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
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
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 104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
、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租屋
及管理費用8,400元、膳食費用7,000元、交通 1,630元、手
機費用700元、水電瓦斯費用2,265元、醫療費用 500元,惟
並未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並應提出前開(
即自 104年12月迄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金額之計算方式及
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房租繳納證明、統一發票、水
電瓦斯費用收據、醫療費用收據)到院供參。並請說明聲請
人自 104年12月起迄今是否均係承租房屋居住,如是,亦請
提出住所地房屋於前開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
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前開房租有無含水電瓦斯費及聲請人此期間係與何
人同住?與同住者之關係為何?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
管理費及水電瓦斯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
明文件。倘聲請人係於他處租屋居住,亦請說明每月房屋租
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
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
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
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有須支出醫療費用 500元之原因,並陳報
「目前」每月有無支出醫療費?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
、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
㈣承前㈢,聲請人應說明租賃之地址,是否即為戶籍地?如是
,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
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如非,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聲請人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9月1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本院106年3月8日北院隆106
司執宙字第22960號執行命令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前開債權人外,有無未繳納
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
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
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
」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
佐。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 /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94619號、106年度司執
字第22960號」,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