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6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百鈞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僅記載其自民國 104年12月起至105年3月止係於吉祥商行任職,每月收入為17,354元,另自 106年7月至106年11月係於北城大飯店任職,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惟並未說明其自105年4月起至106年6月止有無工作及所得,就其自104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止之每月收入,亦未提出任證明資料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自 104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及實領薪資為多少?並請說明每月所得係如何計算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及強制執行之金額?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請提出每月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 104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租屋及管理費用8,400元、膳食費用7,000元、交通 1,630元、手機費用700元、水電瓦斯費用2,265元、醫療費用 500元,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並應提出前開(即自 104年12月迄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房租繳納證明、統一發票、水電瓦斯費用收據、醫療費用收據)到院供參。並請說明聲請人自 104年12月起迄今是否均係承租房屋居住,如是,亦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於前開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前開房租有無含水電瓦斯費及聲請人此期間係與何人同住?與同住者之關係為何?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管理費及水電瓦斯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聲請人係於他處租屋居住,亦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有須支出醫療費用 500元之原因,並陳報「目前」每月有無支出醫療費?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 ㈣承前㈢,聲請人應說明租賃之地址,是否即為戶籍地?如是,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如非,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9月1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本院106年3月8日北院隆106司執宙字第22960號執行命令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前開債權人外,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94619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2960號」,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