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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何若薇

  • 當事人
    鄧盛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盛文 代 理 人 許文哲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 104年12月31日止係任職於台灣小米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傭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自105年10月5日起至106年3月3日止,係任職於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薪資約為35,000元,自106年3月7日起至106年8月25日止 ,係任職於祥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35,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說明前開工作期間(即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自105年10月5日起至106年3月3日止、自106年3月7日起至106年8月25日止)及自106年9月起迄今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應提出前開期間及自106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及強制執行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㈡呈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 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及目前有無工作收入(含固定及外包工作接案等)?如有,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應提出前開期間,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及強制執行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註明現無工作。如否,並請註明現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㈢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其與父母親同住於其母親名下之房屋,每月支出房租 9,000元予母親,以分攤房屋貸款及其他生活費用。是聲請人應提出其每月交付9,000元予其母親之證明到院。 又聲請人應說明其母親每月應繳納之房屋貸款金額為何?房貸應繳納至何時為止?並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每月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用各為何,及應提出房貸繳款及剩餘期數、水電瓦斯費用及管理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到院。另聲請人應說明現同住於聲請人母親名下房屋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屋貸款、水電瓦斯費用及管理費?並請提出同住者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交通費用 3,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用之詳細計算方式?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雜支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㈥聲請人稱先前從事電信行業須要 6支門號,故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2,794元,是聲請人應說明其個人有必要使用 6支門號之原因及證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須使用 6支門號之必要?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 每月支出交通費高達3,000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支出交通費用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聲請人並應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健保費用,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之勞健保費用之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陳報其有自然人債權人馮國明、廖得超、陳柏佑、劉麗雲、陳建國、莊喜美、鄭忠信等 7人,惟聲請人僅陳報積欠債權額,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陳報現積欠前開自然人債權人欠款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積欠自然人債權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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