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鄧盛文
- 代理人
- 許文哲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
至 104年12月31日止係任職於台灣小米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傭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自105年10月5日
起至106年3月3日止,係任職於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薪資約為35,000元,自106年3月7日起至106年8月25日止
,係任職於祥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35,000元
,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說明前開工作期間(即自民
國104年8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自105年10月5日起至
106年3月3日止、自106年3月7日起至106年8月25日止)及自
106年9月起迄今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應提出前開期間及自
106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勞健
保費用及強制執行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
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
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
等)。
㈡呈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 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
之期間及目前有無工作收入(含固定及外包工作接案等)?
如有,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應提出前開期間,每月實領薪
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及強制執行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
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
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註明現無工作。如否,並請
註明現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㈢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
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
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
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其與父母親同住於其母親名下之房屋,每月支出
房租 9,000元予母親,以分攤房屋貸款及其他生活費用。是
聲請人應提出其每月交付9,000元予其母親之證明到院。
又聲請人應說明其母親每月應繳納之房屋貸款金額為何?房
貸應繳納至何時為止?並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每月水電瓦斯及
管理費用各為何,及應提出房貸繳款及剩餘期數、水電瓦斯
費用及管理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交易明細等)到院。另聲請人應說明現同住於聲請人母
親名下房屋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
無共同分攤房屋貸款、水電瓦斯費用及管理費?並請提出同
住者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交通費用 3,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用之詳細計算方
式?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雜支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㈥聲請人稱先前從事電信行業須要 6支門號,故於聲請本件清
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2,794元,
是聲請人應說明其個人有必要使用 6支門號之原因及證明?
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須使用 6支門號之必要?聲請人目
前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
每月支出交通費高達3,000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
支出交通費用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
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聲請人並應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
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
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勞健保費用,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之勞健保
費用之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陳報其有自然人債權人馮國明、廖得超、陳柏佑、劉
麗雲、陳建國、莊喜美、鄭忠信等 7人,惟聲請人僅陳報積
欠債權額,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陳報現積欠前
開自然人債權人欠款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積欠自然人債權人
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
,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
佐。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