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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何若薇

  • 當事人
    沈羽庭(原名:沈秀雲、沈妤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羽庭(原名:沈秀雲、沈妤倢) 代 理 人 趙懷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年1月起至106年9月係於臺北市社會局擔任以工代賑之臨時工,薪資所得共為新臺幣(下同)147,616元,另有打工之收入共143,893元,並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北市文山區公所106年2月6日北市文社字第10631205800號函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臺北市社會局擔任以工代賑之臨時工?如有,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應提出自106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及其他費用)所得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聲請人稱除於臺北市社會局擔任以工代賑之臨時工外,另有打工之收入,則聲請人應說明其係於何處打工?工作之期間、內容、薪資之計算方式及領薪之方式各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6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因打工而實領之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及其他費用)所得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㈢承前㈠,聲請人雖係以 104年度全年度之所得總額,按比例計算聲請更生前兩年中自 104年9月30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收入,惟仍請提出自 104年9月起至105年12月止,每月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及其他費用)所得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無法提出前開工作收入證明,亦請說明各該工作之期間、薪資計算方式(如每月工作時數及時薪為何等) ㈣聲請人除前開各項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 2年係租屋居住,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1,000元等語,惟僅提出 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9月起至 105年 10月31日止是否亦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所載其戶長係沈菊英,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並請提出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之水電瓦斯1,964元(水費2個月378元、電費2個月1,571元、瓦斯2個月為1,979元)、交通費 630元、電話費800元、伙食費7,000元、醫療費95元及二名子女之扶養費用13,256 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支出項目及金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帳單、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二名子女(即長男葉○○及長女葉○○)之扶養費共13,256元,與前配偶於94年離婚後,從未再連絡,而由聲請人獨自負擔等語。因聲請人之長子現已成年,是聲請人並應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二名子女之扶養費之數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所支出之金額相同?並應說明聲請人長子現是否仍在學及有何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另應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扶養費用之數額與現在應負擔扶養費用之數額,各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學費、保險費、雜支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學雜費收據、保險單等)。 ㈧承前,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迄今除與二名子女同住外,有無與他人同住?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用)? ㈨依聲請人提出之 106年7月6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安泰銀行、台灣富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陳報其二名子女,自 104年10月起至106年9月止,分別領有兒少補助、交通費補助、家扶補助、三節代金、餐費補助,請說明「目前」每月領取之補助項目、金額各為何?及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長男葉○○及長女葉○○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聲請人應陳報每月有無須支出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保費用?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相關證明資料。另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提出本院北院隆106司執宙字第62263號、北院隆106司執宙字第95007號執行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院豪新106年度司執助字第2934號執行命令、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士院彩106司執助意字第5013號執行命令,是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之案號及執行情況為何。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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