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正章 代 理 人 趙友貿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 90年2月20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係於舜發工程行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其中自 105年1月20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另於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任職,薪資所得共為7,433元,自 105年1月20日起至 105年11月30日止,另於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所得約為11,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說明舜發工程行、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每月係於何日發薪?每月之實領薪資有無先行扣除勞健保費用?如有,則每月扣除之勞健保費用為金額為何?另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舜發工程行、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及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任職?如是,請提出「自104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亦請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4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舜發工程行、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及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 1,3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數額何以高達 1,300元及有何使用高額電話資費之必要?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㈣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 8,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如無相關證明文件亦請註明無相關資料。 ㈤聲請人自陳其父母親現皆退休無工作,是其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父親及母親之扶養費共 10,000元(即各 5,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父母親之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手機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親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應說明與聲請人父母親之關係為何?有無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扶養費用?如未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扶養費用,應說明有何原因無法共同負擔扶養費用,並應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其父母親分別係於何時退休?有無領取退休金?每月領取之金額為何?再據聲請人提出其父親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父親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均有自福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租賃所得,每年度之給付總額為636,000元,所得額則為362,520元,是聲請人應陳報其父親現是否有租賃所得,每月領取之租金所得額為何? ㈥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址(即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址)之房屋現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 106年7月6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支付生活費所需,以卡養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執助字第478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246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年此司執字第52125號」,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父母親)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