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顏榮芳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子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約定自民國10
1 年1 月10日起共分72期,年利率0 %,第1 期至第71期每
月還款新臺幣(下同)7,000 元、第72期還款2,152,927 元
,則請說明聲請人依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並說明聲請
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開銷情形為何?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
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3 年9 月起至104 年4 月止任職於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薪資約42,000元、自104 年11月至105 年1 月、及10
5 年6 月至105 年12月任職於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每月薪
資為33,000元,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任何兼職
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
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每
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5,000 元、交通費400 元、房租10,00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日用品雜費1,000 元、電信費60
0 元及勞健保費852 元,是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費用支
出單據到院為佐。
六、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 人、每
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如
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