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榮芳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子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賴靖欣 附件: 一、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約定自民國101 年1 月10日起共分72期,年利率0 %,第1 期至第71期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7,000 元、第72期還款2,152,927 元,則請說明聲請人依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開銷情形為何?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3 年9 月起至104 年4 月止任職於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42,000元、自104 年11月至105 年1 月、及105 年6 月至105 年12月任職於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33,000元,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5,000 元、交通費400 元、房租10,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日用品雜費1,000 元、電信費600 元及勞健保費852 元,是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六、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 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