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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6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6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鈺臻(原名:周昌玲、周昱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 )×10×
    34=2,380 元】)。
二、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任職元大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兼職、於104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任職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兼職
    、現任職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語,並提出103 年度
    、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及收入切結書。惟聲請人應提出兼職
    或其他額外收入之相關證明或詳細說明,又聲請人現除永慶
    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或額外收入?如
    有,亦應一併陳報。另聲請人亦應說明下列自上開103 年度
    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之其他所得:
  ㈠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部分:「類別:競技
    、給付總額:14,285、扣繳單位名稱: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類別:其他、給付總額:1,867 、扣繳單位名
    稱: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類別:執行
    、給付總額:4,921 、扣繳單位名稱: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類別:執行、給付總額:256 、扣繳
    單位名稱: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類別:執行
    、給付總額:299,637 、扣繳單位名稱:康園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類別:其他、給付總額:28,731、扣繳單位
    名稱: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類別:其他、給付
    總額:5,973 、扣繳單位名稱: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
    司」、「類別:營利、給付總額:214 、扣繳單位名稱:安
    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營利、給付總額:18,8
    08、扣繳單位名稱: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類別
    :營利、給付總額:141 、扣繳單位名稱:艾多美股份有限
    公司」。
  ㈡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部分:「類別:營利
    、給付總額:12,550、扣繳單位名稱: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類別:執行、給付總額:256 、扣繳單位名稱: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類別:其他、給付總額
    :13,852、扣繳單位名稱: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執行、給付總額:149,934 、扣繳單位名稱:康園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類別:其他、給付總額:6,40
    5 、扣繳單位名稱: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類
    別:營利、給付總額:8,602 、扣繳單位名稱:康園國際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營利、給付總額:98、扣繳單
    位名稱: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之報廢相關證
    明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之失竊相關證明或說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看護費用
    、伙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等)之證明文件(
    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勿僅以
    「伙食水電日用品等」乙項概括說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
    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醫療費,亦請一併陳報並詳
    附證明文件。聲請人另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看護費2 萬元
    、交通費3,000元、電話費2,000元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
六、聲請人應陳報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婆婆陳謝美女、母親黃冬
    英)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應陳報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如配偶、兄弟姐妹等)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
    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3 年
    度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共同扶養義務
    人就陳謝美女、黃冬英扶養費之分擔與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
    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九、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
    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
    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
      註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協商差距
      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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