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4號聲 請 人 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子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 、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瑋婷 附件: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