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4號聲 請 人 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子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破產,未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文件,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瑋婷 附件: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