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4號
- 聲請人
- 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子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破產,未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文件,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
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
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
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
件。
四、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