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5號
- 聲請人
- 呂文銓
- 相對人
- 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主張標的價額即破產財團金額,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參拾壹元,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主張標的價額即破產財團金額,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參拾壹元,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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