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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呂文銓
相對人
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主張標的價額即破產財團金額,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參拾壹元,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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